標題: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地位與作用
摘要
現今,消費者已經成為的一重大社會問題。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在購物出現問題時,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傾向于依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也成為了電視報紙等諸多媒體重點關注的一個社會熱點。本文主要通過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概念、適用對象、宗旨、基本原則與特征等入手來研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地位與作用,提出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重要性。同時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一些缺陷,提出了完善意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經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保護。
【關鍵詞】消費者;消費者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前言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買方市場逐漸形成。商家提出了消費者是“上帝”的口號。但現行市場中消費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遭受不法侵害。因此,國家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權益進行法律保護。2008年的毒奶粉事件使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又重新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保護。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概念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指調整在保護消費者權益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由于其現代性及社會公益性的特征尤為突出,因此它是經濟法的重要部門法。上述概念表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其獨特的調整對象,即在保護消費者權益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歷史與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
首先,所謂的消費者權益是指在社會生產力發展的一定階段,在某種商品經濟關系和社會制度下,消費者在進行具體消費行為和完成具體消費過程時所享受的權利和利益的總和。其次,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費需求日益增長,法制觀念深入人心,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這主要表現在: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不斷發展。
消費者權益保護最早可追溯于消費者運動――它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先驅,產生于資本主義壟斷階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國成為全球性運動。
(二)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起步較晚。
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將每年的3月15日確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1984年9月廣州消費者委員會作為中國第一個消費者組織率先成立1984年12月中國消費者協會由國務院批準成立。之后,各省市縣等各級消費者協會相繼成立。隨著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發展和“315”宣傳活動的深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和能力日益增強。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完善,消費者權益合法化、規范化、擴展化。
現代消費者保護立法最早是在資本主義社會進入壟斷階段以后開始的,它的興起是與世界性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緊密在一起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的狀況如何,已經成為衡量一個國家社會文明發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設完善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當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僅專門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標準化法、計量法等,而且還包括分散在民事、經濟、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規中相關的規定或條款,它是一種廣義上的概念。我們知道法律規定的目的之一是設制一定的權利,保護部分特定的利益。美國總統肯尼迪是最早提出消費者權益的人。他于1962年3月15日提出了消費者四項權利,即:安全權利、了解情況的權利、選擇權利和意見被聽取的權利。1963年尼克松總統又補充了“索取賠償的權利”。
在我國1994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權利,具體包括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受尊重權和監督權。另外于2003年1月施行的《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礎上新增部分消費者權利,如:獲得有關知識權、商家承諾視同約定權。目前,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實際,我國重點突出消費者以下的權利:選擇權。選擇權是確保消費者在消費者在消費生活中行為自由、生活自主的法律保障,也是消費者實現自身消費意愿的基本保證。公平交易權。一是消費者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準確等公平交易條件;二是消費者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安全權。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一是消費者人身安全的權利,即消費者享有其生命、健康不受侵害的權利。二是財產安全的權利,即消費者享有其財產不受侵害的權利。知情權。知情權是消費者了解商品和服務,避免因盲目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而遭受損害的法律保障。索賠權。索賠權是法律賦予消費者在其權益受到損害時的一種救濟權,使消費者所受損害得到經營者的賠償,既是對消費者的適當補償,同時對經營者的欺詐行為進行懲罰,特別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開創性地設立了懲罰性賠償條款,充分體現了法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受尊重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接受服務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受尊重權應突出尊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堅決制止侵犯消費者人身權利的行為。以上權利充分體現了我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高度重視,對其的保護不僅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對消費者來說,依法保護自己,更是責無旁貸。我國通過對國外相關經驗的消化吸收結合我國的國情,已經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其《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組成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使消費者權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實的保障。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宗旨、適用范圍與基本原則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宗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經濟法的部門法,其宗旨與經濟法的宗旨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即該法的立法目的也是協調個體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矛盾,兼顧效率與公平,以推動經濟的穩定增長,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權,從而推動經濟與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
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一部重要經濟法律,它同時也有自己更為直接的、具體的立法宗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條開宗明義地規定了該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范圍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范圍是指該效力所及的時間、空間和主體的范圍。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其從生效到廢止這段期間,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所及的全部領域都是適用的,這是一般的法理。
此外,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從主體及其行為的角度規定了該法的適用范圍,即
1.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該法保護;
2.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該法;
3.另外,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這種消費本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但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立法時考慮到我國目前農業生產規模不發達,生產單位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不具有規模效益,并且農民在購買使用農業用生產資料時經常受到假劣農藥、種子等的侵害,而其合法權益又很難得到救濟,因此作為例外情況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的范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亦應參照該法執行”。但不能據此否定消費者是作為自然人的公民個體消費者的含義。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原則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原則依不同的標準可以有不同的概括,但一般說來,應主要包括以下原則: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二是保障社會經濟秩序原則;三是依法進行交易的原則。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條至第6條分別規定了該法的下列四項原則:一是經營者應當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原則;二是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三是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原則;四是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的原則。
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特征
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自由競爭的資本主義過渡到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傳統的民商法規范已不能適應日益嚴重的消費者問題,資本主義國家對經濟進行干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生。其在立法背景及宗旨,調整對象,立法形式,內容等方面都有了突破。其具有突出的現代性,屬于現代法。
(一)權益保護的特殊性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以消費者權益為保護對象的法律,充分認識到了消費者的弱者地位。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特別保護消費者權益,而給予經營者一定限制,這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最根本特征。因為消費者問題的突出(以上已論述)和消費者在經濟上的弱者地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界定了消費者階層,對其進行特殊保護。這是其保護的特殊法益。其范圍從一般日用品到高檔消費品,直到服務領域,不僅涉及到消費者的人身健康與安全,也涉及到消費交易的公平、消費環境的改善和消費者的社會角色等各方面,涉及到生活消費的各個領域。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多為強制性、禁止性規范
傳統民商法則倡導“契約自由”“意思自治”,并以任意性規范為主。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則體現了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干預的特點,這種干預的典型特點是對“契約自由”進行限制,因此多為強制性、禁止性規范。許多國家規定生產經營者的義務,以及對標準合同條款的限制。這類規定多為禁止性的,如有違反,則對其追究法律責任。民商法一般不涉及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則往往直接明確行政、刑事責任,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刑法》等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如果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除應給予消費者民事賠償外,有關主管行政部門可予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并針對一定的銷售金額而規定了刑罰。
(三)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原則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重要突破在于,無過錯責任的確定。民商法一般實行過錯責任,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則更多采取嚴格的無過錯責任。即產品如有缺陷并使消費者受到損失時,即使經營者在制造或銷售過程中已經盡到了一切可能的注意,仍需對消費者承擔責任,而消費者無須承擔舉證責任。此外,這種歸責原則還擴大了合同效力的所及范圍,即賣方不僅包括零售商,還包括批發商、制造商及為制造該產品提供零部件的供應商等;而作為消費者的買方不僅包括直接購買者,還包括其親屬、親友以及受到該產品傷害的其他人。
(四)調整方式的直接性
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的產生與發展,經歷了三個時期:萌芽時期;傳統民商法間接調整時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直接調整時期。從十九世紀末開始,最早的消費者保護法律產生,伴隨著對傳統民商法的平等、誠實、公平等原則加以修正,而對消費者權益直接加以特別保護。
(五)在立法形式方面有了突破
目前,各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已形成相對完善的法律體系,許多國家制定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基本法,與各種具體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規范相配套,形成了龐大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是經濟法中市場規制方面的重要法律。
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體系及地位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體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調整消費者權益保護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是一個有層次的規范體系。這個體系的主要內容是: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基本法
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法是指,1993年10月第8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2.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的法律規范
這類法律規范主要包括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化妝品管理法、機動車輛管理法等。
3.維護消費交易公平的法律規范
這類法律規范主要包括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商品、服務、價格等方面以及消費合同管理方面的規范等。
4.保障商品、服務質量的法律規范
這類法律規范主要有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等。
5.涉及消費商品、服務標志、表示管理方面的法律規范
這類法律規范主要包括商標法,廣告法,以及各種商品、服務標志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規范。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地位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經濟法尤其是市場管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針對的不是特定的消費者,而是對消費者階層整體的保護。這體現了社會本位,并且其在立法形式內容上都有了重大的突破,因而其屬于經濟法。
狹義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市場經濟中的重要主體—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做了規定;而廣義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則直接規范了市場經濟運行的眾多環節。這就構建了市場經濟中消費者與經營者的基本權利義務框架,是市場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因而其屬于市場管理法。
2.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的關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等有著天然的內在聯系和許多共通之處,只是在立法的角度和側重點方面各不同相而已。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入手,體現對消費者權益最直接的保護,側重對消費者權利的規定;產品質量法則從產品的質量規制入手;而反不政黨競爭則從競爭秩序的規范入手,在規范經營者的行為中體現對消費者的保護。此外,競爭法中只規定了受損害的經營者的救濟程序,而消費者因不正當競爭而受損害的救濟則規定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
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作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作用是與其立法的目的和宗旨相一致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頒布,明確了消費者的權利,確立和加強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波律基礎,彌補了原有法律、法規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調整作用不全的缺陷。在我國現有法律、法規中有不少內容涉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如《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等等,但是對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務而發生的消費者權益受損害的問題,只有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確的規定。
(2)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用義務約束經營者的行為,從而建立并維護經營者之間平等、有序的市場競爭關系,維護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消法》明確規定經營者在與消費者發生交易關系時應當承擔九項義務,其中包括:保證其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信息的義務;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義務等等。促使、監督經營者履行上述義務,便能有效地排除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列舉的各種不正當行為,上述種種制度和措施,既為經營者的行為提供了規范和模式,又指導消費進一步趨于合理與科學,從而給予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以有序性和穩定性。
(3)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權益不是消費者個人之事,當代社會的生產和消費的關系密不可分,結構合理、健康發展的消費無疑會促進生產的均衡發展。沒有消費,也就沒有市場。保護消費者權益成為貫徹消費政策的重要內容,因此有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七.如何加強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基本法或者說是消費者權益的基本法,在眾多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中,只有該法是以消費者為本位,以規定消費者利益和保護措施兩大內容為核心的,是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全面協調、補充和制度化,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諸法中,處于綜合性法律地位。然而,對廣大消費者的法律保護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僅僅一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一系列法律制度的配合。在我國有關消費者保護的法律制度是很不健全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進一步加強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深度和廣度。
雖然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為了更有效地保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大力加強了經濟立法,尤其是《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計量法》、《標準化法》的出臺,可以說我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立法已經日趨完備,但較之美日等發達國家仍有相當的距離。因而,我們應當盡快將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擴展到信用卡、環境保護等新的領域;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措施要逐漸具體化,同時應當加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規定對消費者有利的民事制度,如無過錯責任制度、舉證責任倒置制度、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特別應當強調的是,我國對公用企業市場行為的規制問題應當得到足夠的重視。目前,我國公用企業憑借其“自然壟斷”的市場優勢,濫用市場優勢向消費者索取不合理價格或進行強迫不公平交易行為,有時甚至到了令人發指的地步。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國公用企業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經濟性質已從過去服務于社會大眾的非盈利性事業轉變為具有獨立經濟利益的企業法人,出于盈利的本能就會濫用市場壟斷地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這靠其自身道德的約束是很難克服的,所以必須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有關行業立法規制公用企業的濫用行為,而《反壟斷法》的出臺也勢在必行。
(二)必須盡快完善消費者保護機構。
世界各國一般都有消費者保護常設機構,甚至一些國家還為保護消費者權利設置專門機構,如美國的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日本的消費者保護會議等。我國消費者保護的各個方面,都是由相應的政府機構開展工作,而沒有代表國家政府統一專門地承擔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工作機構,這樣會使各部門之間相互推諉、不負責任,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不能得到完全及時地制止。
(三)必須確保消費者維護自己權利的渠道暢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 條規定為消費者列明了五條維權途徑:與經營者協商調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中,提起訴訟應當是效率最高、權威性最強的方式。而事實上,消費者真的進行民事訴訟是屈指可數的。因為消費者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來實現權利滿足可謂困難重重:(一) 耗費時間、金錢、精力。消費者個人受到損害往往金額不大,有時甚至是精神上的損害,而一旦提出訴訟,就面臨著諸多費用:訴訟費、調查費、文書資料費、律師費,這些加起來可能會數倍于實際所受的損失,更不要提所耗費的時間和精力。針對于此,筆者認為英國的做法很值得借鑒,即在其基層法院設立專門的小額法庭,處理爭議標的金額不大的案件,由于法庭采用簡單的表格,簡單的審理程序,訴訟費用低廉,深受消費者的歡迎。(二) 從經濟效益上看,訴訟當事人會從訴訟成本和預期判決價值之間的比值關系來決定自己的行為選擇,兩者之間的關系體現和反映著訴訟的基本價值。因此提高消費者的權利意識和訴訟意識、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益就成為當務之急。
① 適應消費侵權糾紛的特點, 簡化訴訟程序,設置小額糾紛處理程序。許多國家都建立了適合消費訴訟特點的訴訟程序和機構, 我們可以借鑒。例如,美國有專門的小額訴訟法庭, 澳大利亞有消費者申訴委員會, 專門處理涉及消費利益方面的1500美元以下的消費爭議。我國的各級人民法院應當設立審理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專門機構,專門處理消費者小額糾紛,從起訴、受理、法庭調查、辯論一直到裁判的作出等一系列的環節上都予以適當的簡化,并且縮短相應案件處理時限, 從而盡可能地做到及早立案、及時審理、及時裁判,從而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利益。
② 建議在消費糾紛中對舉證責任進行重新配置,即可以在消費者訴訟程序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或者相對減輕消費者舉證責任的原則。在外國的消費糾紛案件處理中, 有關侵權的發生、因果關系等均是無須證明的事實。因而在侵權訴訟中配置舉證責任時應向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傾斜,即消費者只需負責舉證受損害的事實證據, 其他舉證責任則應由商品生產經營者負責。
(四)市場競爭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根本途徑。
保護消費者權益需要全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需要綜合采取經濟的、法律的、行政的、社會的手段,而其中最根本的是大力加強市場經濟建設,通過市場競爭維護消費者權益。市場競爭對于消費者權益的促進是多方面的:市場競爭推動了新技術的采用和擴散,導致生產擴大,從而擴大了消費者的選擇范圍,增加了市場可替代品的種類和數量,使得消費者的“貨幣選票”相對稀缺,消費者在購買力市場上日益享有生產者在短缺條件下曾享有的地位,賣方市場逐漸被買方市場取代;市場競爭增加了市場壓力,生產者之間的競爭增加了某個生產者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機會成本,消費者“用腳投票”的懲罰機制約束了生產者的機會主義傾向,迫使生產者致力于聲譽建設和誠信行為,從而加深了生產者對消費者的依賴。
目前,我國處于從傳統計劃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體制過渡的轉階段,推動市場競爭體制建設尤為必要。一方面,積極開展反不正當競爭行動,當前一個重點是地區間以行政權力為背景的不正當、甚至非法競爭。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了地區間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平衡,許多地方政府往往從當前利益出發,為了局部利益甚至極少數人的私利,對于當地企業的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打擊不力,對于各種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姑息、縱容,嚴重阻礙了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深入,實際上也危害其自身的長遠發展。浙江溫州地區經濟的發展就是一個例子,目前溫州正在實施“質量興市”實現經濟轉型,這可以作為那些目前仍在進行假冒偽劣的“機會主義者”予以借鑒和深思的。有些地方設關立卡,阻止競爭產品進入本地市場,人為制造市場分裂,這是一種封建割據行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步發展條件下的死灰復燃,它一方面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范圍,一方面人為抬高產品價格,直接損害本地消費者的利益,而且保護了落后的生產行為。更為嚴重的是,各種地方保護主義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秩序,破壞了全國統一市場的完整,妨礙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阻礙社會主義改革和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其危害之大是不言自明的。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護消費者權益是現代市場經濟的應有之義,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事業的組成部分,決不是權宜之計。只有從市場經濟建設的高度來分析消費者權益,才能進一步認識各種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的危害,從而把保護消費者權益與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機地結合起來,進一步深化改革,大力發展市場經濟,推動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邁上新臺階。
(五)加強監督工作完,保護消費者權益
發揮媒體的新聞監督功能。借助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介,定期對產品質量抽檢結果進行曝光,充分發揮新聞媒介的監督作用,形成強大的輿論威懾力量。實行舉報有獎制度;發動社會組織和廣大消費者,積極參與市場監督檢查。加強社會監督作用。利用社會傳播媒介和消費者運動,廣泛宣傳消費者主權意識,形成“講誠信、反欺詐”、自我抵制假冒偽劣商品、自我保護合法權益的良好社會風氣,通過社會輿論,使假冒偽劣商品退出歷史舞臺。
政府是監督市場的主體力量,套充分發揮政府的市場調節功能。一方面加強專業執照管理。政府對某些服務質量關系重大、而一般消費者又缺乏足夠專業知識的服務業(如醫療、家電維修、美容、農機、農資等)即易產生信息不對稱的行業實行專業執照管理,甄選合格人員,嚴格把關;同時強化產品安全標準。單個消費者對諸如食品、藥品、交通工具等產品的消費安全程度難以憑個人知識、經驗加以鑒定,而一旦鑒定錯誤,其后果往往是以生命或健康為代價。因此,政府必須制訂并強化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實行安全標準檢驗;另外要嚴厲制止、打擊具有外部負效應的消費行為,如市場欺詐、制售黃賭毒等。
結論
消費者權益是關系到社會每一個人的權益,隨著世界經濟發展的加快,市場會更加繁榮,人民的生活水平將日益提高,消費結構也將有較大變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人們生活中的地位與作用也將更加突出。只有更好的完善和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才能不斷提高,維權途徑也才能更多、更高效。國家的總體立法體制也將會趨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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