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2011年7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國際法》試題和答案
課程代碼:00247
一、單項選擇題(本大題共30小題,每小題1分,共30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備選項中只有一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代碼填寫在題后的括號內。錯選、多選或未選均無分。
1.多數國際法學者認為,作為國際法淵源的“一般法律原則”應解釋為( D ) 1-14
A.國際強行法
B.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C.各國之間“一般法律意識”所產生的原則
D.各國法律體系所共有的原則
2.國際條約在締約國國內的效力,取決于( C ) 1-25
A.該國際條約的規定 B.國際法優于國內法的一般法律原則
C.各締約國國內憲法的規定 D.各締約國國內法院的司法解釋
3.關于國際習慣在中國的適用,以下選項正確的是( A ) 1-27
A.缺乏法律的明文規定
B.民法規定可以適用
C.憲法規定國際習慣優于國內法
D.外交中提出國際習慣對國家沒有嚴格的約束力
4.國際強行法規則最突出的特征是( B ) 1-33
A.為國際社會整體接受
B.公認為不許損抑
C.唯有以后具有同樣強制性質的規則才能予以更改
D.與強行法相抵觸的條約均屬無效
5.永久中立國承擔永久中立義務的結果是( A ) 2-53
A.使其與戰爭有關的權利受到了一定限制
B.放棄了國家主權
C.讓渡了國家主權權利
D.不再具有國際法主體地位
6.國家對于外國人在該國領域外侵害該國的國家或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為行使的管轄權,稱為( C ) 2-61
A.屬地管轄權 B.屬人管轄權
C.保護性管轄權 D.普遍性管轄權
7.按照現行國際法,以下關于國籍問題的說法正確的是( D ) 3-91
A.各國依相關國際公約所規定的血統主義來確定國籍的取得
B.各國依相關國際公約所規定的出生地主義來確定國籍的取得
C.各國依國內法解決國籍沖突問題
D.國籍問題原則上屬于每個國家的主權管轄的范圍之內
8.一個國家準許外國人離境的條件,首先是該外國人必須已經( B ) 3-99
A.繳納了離境稅 B.履行了當地的義務
C.處置了所有不動產 D.繳納了所攜財產的特別稅
9.國家之間引渡罪犯,大部分是基于( A ) 3-105
A.雙邊條約 B.區域性條約
C.國際公約 D.多邊條約
10.當代國際關系中最常見的領土取得或變更的方式是( C ) 4-122
A.先占 B.添附
C.民族自決 D.全民公決
11.下列行為符合《南極條約》的是( B ) 4-130
A.各國可以在此進行無害的武器試驗
B.各國的領土要求被凍結
C.沿岸國根據“扇形原則”享有周圍海域的主權
D.各國可以設立科考站開發利用自然資源
12.全民公決作為一種變更領土的方式,其合法性取決于( D ) 4-123
A.是否有合法和正當的理由 B.程序是否公正
C.是否有聯合國監督投票 D.當地居民的意志能否自由地表達
13.在大陸架劃界方面的國際法發展的總趨勢是( D ) 5-156
A.《大陸架公約》規定的中間線或等距離線原則
B.《大陸架公約》規定的自然延伸原則及公平原則
C.“北海大陸架案”確立的中間線或等距離線原則
D.“北海大陸架案”確立的自然延伸原則及公平原則
14.根據國際條約和習慣有關港口制度的規則,國家的開放港口( B ) 5-140
A.應平等地對所有國家的所有船舶開放
B.應平等地對所有國家的商船開放
C.可以只對友好國家的船舶開放
D.可以只允許遭遇不可抗力的船舶進入和停泊
15.被譽為“調整國際民用航空關系的憲章性文件”的是( B ) 6-182
A.《巴黎航空公約》 B.《芝加哥公約》
C.《國際航空運輸協定》 D.《國際航班過境協定》
16.下列行為符合《營救協定》規定的是( C ) 6-193
A.對于獲救宇航員和尋獲的空間物體,救援國應立即送還登記國
B.救助國有權要求登記國支付所有救援費用
C.登記國應支付應自己請求而進行搜尋和歸還空間物體的費用
D.登記國應支付救助宇航員的費用
17.關于使館的設立,以下選項正確的是( A ) 7-208
A.使館的等級根據館長的等級來確定
B.使館的等級由派遣國決定
C.代辦處是派往中小城市的外交機構
D.根據接受國的大小分別設立大使館或公使館
18.在領館的等級設置上,中國實行的是( B ) 7-217
A.總領館、領館、副領館和領事代理處四級領館制
B.總領館、領館和副領館三級領館制
C.總領館、領館和領事代理處三級領館制
D.總領館和領館二級領館制
19.因程序簡便而在實踐中最常用的條約文書是( C ) 8-224
A.協定 B.議定書
C.換文 D.宣言
20.如果條約所載規則是對國際習慣法的確認或嗣后發展為國際習慣法,該規則對第三國所具有的拘束力來源于( D ) 8-243
A.第三國的明示同意 B.締約國的影響
C.條約本身 D.作為國際習慣法的該規則本身
21.國家責任法的核心內容是( C ) 9-278
A.確定一國的國際不法行為
B.制止違背國際法的行為
C.對一國國際不法行為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
D.使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國保證不重復該不法行為
22.為建立完備、統一的國際法律責任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礎的是( B ) 9-267
A.1996年《關于國家責任的條款草案》
B.2001年《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
C.2001年《預防危險活動的跨界損害的條款草案》
D.2006年《關于危險活動造成的跨界損害案件中損失分配的原則草案》
23.國際法上的國際刑事責任問題( A ) 9-290
A.主要涉及國家的刑事責任和個人的刑事責任
B.主要涉及國家的刑事責任和國際組織的刑事責任
C.僅涉及國家的刑事責任
D.僅涉及個人的刑事責任
24.一個國際組織的締約權( D ) 10-304
A.產生于該國際組織的國際法律人格
B.只對非成員國或其他國際組織行使
C.只對其成員國行使
D.依據各自的組織約章、暗含權和嗣后的慣例來具體確定
25.《聯合國憲章》與其他國際組織基本文件的最大區別在于它( C ) 10-316
A.是一部締約國最多的多邊國際條約 B.是一部造法性國際條約
C.被認為具有國際社會憲法的地位 D.具有國際條約和組織約章的雙重性
26.規定了非政府組織的個人來文申訴權的是聯合國( A ) 11-354
A.《有關侵犯人權及基本自由的來文的處理程序》
B.《禁止酷刑公約》
C.《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D.《世界人權宣言》
27.瑞士取得國際法院訴訟當事國的資格是因為當時它( B ) 12-381
A.是聯合國的會員國
B.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為《國際法院規約》的當事國
C.事先向國際法院書記處交存聲明表示愿意接受國際法院的管轄
D.具有永久中立國的特殊身份
28.聯合國維和行動與聯合國執行行動的關鍵區別在于( C ) 12-392
A.在維和行動中保持中立
B.除自衛外不使用武力
C.部署或駐扎部隊要取得東道國的同意
D.采取有拘束力的非軍事的制裁措施
29.《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明確肯定屬于合法戰斗員的是( D ) 13-404
A.外國雇傭兵 B.軍隊醫務人員
C.間諜 D.公開攜帶武器的起義居民
30.關于《日內瓦公約》的適用范圍,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A ) 13-418
A.可以對非締約國緊急適用
B.只適用于國家間的戰爭
C.不適用于一國內部的內戰
D.不適用于有非締約國參加的戰爭或武裝沖突
二、多項選擇題(本大題共5小題,每小題2分,共10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五個備選項中至少有兩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代碼填寫在題后的括號內。錯選、多選、少選或未選均無分。
31.一般認為,在國際法淵源中處于最重要地位的有( AB ) 1-9
A.國際條約 B.國際習慣
C.一般法律原則 D.司法判例
E.公法學家學說
32.外國船舶在一國領海享有的無害通過權要求( ABCE ) 5-146
A.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B.通過是為了穿過領海但不進入內水
C.除例外情況外,通過必須繼續不停和迅速進行
D.通過時做短暫停留以供檢查
E.潛水艇必須在水面航行并展示其國旗
33.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使館的職責包括( BCD ) 7-207/208
A.處理民政、商務、護僑等日常性的事務
B.以一切手段調查接受國的狀況,并向派遣國報告
C.促進本國與接受國之間的商業、經濟、文化和科學關系
D.可在接受國同意的情況下,受托保護未在接受國派駐代表的第三國國民的利益
E.辦理護照和簽證
34.“國際法不加禁止的、其有形后果有造成重大跨界損害的危險的活動”應具有的要素包括( ABCE ) 9-282
A.這類活動未受國際法禁止 B.這類活動具有引起重大損害的可能性
C.這類損害必須是跨界的 D.各當事國之間有共同邊界
E.跨界損害必須是由這類活動通過其有形后果而引起的
35.歐洲人權委員會的程序包括( BC ) 11-355
A.對其他國際組織指控的調查、調解和報告
B.對締約國之間指控的調查、調解和報告
C.對個人投訴的調查、調解和報告
D.無需投訴,僅根據對情況的了解主動的調查、調解和報告
E.不用依據條約而經證明確系一貫和嚴重侵害基本人權的情形即受理個人來文的特殊程序
三、簡答題(本大題共4小題,第36、37小題各7分,第38、39小題各8分,共30分)
36.簡述條約締結的一般程序。 8-228/229/230/231
答:
在國際法上,對于條約的締結程序沒有統一的規則。但在外交實踐中,國家之間締約的程序一般包括談判、簽署、批準、交換批準書幾個階段:
(1)談判和約文的起草及議定。
條約的制訂始于談判。條約約文起草完畢,就進入條約約文的議定(adoption of the text)階段。議定是對條約約文的同意。
(2)簽署。
在簽署條約之前,談判各方還要對約文進行認證。條約在正式簽署前,可由談判代表草簽。簽署(或稱“完全簽署”)是締約中重要的一環,它指締約各方的有權簽署人在條約文本上簽上自己的姓名。簽署具有認證約文的效力,并表示簽署國同意受條約的約束。
(3)批準。
批準是指締約國的權力機關對其全權代表所簽署的條約的認可,表示同意受條約約束的行為。
(4)交換或交存批準書。
交換批準書是指雙邊條約的雙方互相交換各自國家的有權機關批準其所締結的條約的證明文件。批準書一般由國家元首簽署,外交部長副署。
(5)登記和公布。
締約各有完成了締結條約的各個程序,在條約生效后應將條約送請聯合國秘書處登記,并由聯合國秘書長向國際社會公布。
37.簡述國際法院確立管轄權的方式。 12-381/382
答:
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的規定,國際法院管轄的事項(即訴訟案件)有下列三種,或者說國際法院管轄權的確立方式有下列三種:
(1)自愿管轄。
這是指國際法院對當事國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享有的管轄權(《國陳法院規約》第36條第1項)。對于任何性質的爭端,只要當事國雙方在爭端發生后簽訂特別協定,將具體爭端提
交國際法院,法院當然有管轄權。
(2)協定管轄。
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1項的規定,國際法院對現行條約或協定所特別規定應提交的一切事件享有管轄權。換言之,現行有效的雙邊或多邊條約的締約國,在該條約中事先同意,今后把它們之間因此條約所載事項所發生的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解決。這種條約中一般都含有一個專門的爭端解決條款,規定可提交國際法院的爭端及其范圍等。
(3)任意強制管轄。
被稱為“任擇條款”(或“選擇條款”)的《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2項規定:有關條約的解釋、任何國際法問題、構成違反國際義務的任何事實、違反國際義務應予賠償的性質和范圍等方面的爭端,當事國可以隨時聲明接受國際法院的強制管轄而不需另訂特別協定;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國家可事先聲明接受國際法院的強制性管轄。此稱任意強制管轄(或稱“任擇性強制管轄”)。
38.區域性國際組織與聯合國有什么關系? 10-329
答:
(1)《聯合國憲章》第八章規定了區域性組織和聯合國的關系以及區域性組織在兩個方面的職能:一是和平解決地區爭端;二是采取強制執行行動,即協助聯合國安理會實施特定的強制執行行動,但此種行動必須以安理會授權為限。
(2)《憲章》第52條確認了區域性組織在維持區域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的重要地位,規定參加區域性組織的聯合國會員國,在把地方性爭端提交安理會以前,應首先通過區域性組織力求爭端的和平解決。
(3)《憲章》把區域性組織納入到了聯合國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體系,但區域性組織的有關活動不得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
39.簡述反人道罪的基本特征。 13-425
答:
(1)這類罪行是針對平民的大規模迫害行為,犯罪對象不包括軍人在內;
(2)被迫害的平民不僅包括敵國平民,而且還包括其本國、盟國或中立國的平民,其中尤以后者為重;
(3)迫害行為不限于戰爭期間,也包括哉前;
(4)這類罪行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謀殺、滅絕、奴役、放逐等行為,有明顯的反人道特征,并且通常是基于政治、種族或宗教等方面的不寬容。
四、論述題(本大題共1小題,15分)
40.論國家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2-54/55/56
答:
一、國家的基本權利列為四項:獨立權、平等權、自衛權和管轄權。
1、獨立權。
獨立權是指國家按照自己的意志處理本國事務而不受他國干涉的權利。獨立自主和不受干涉是獨立權的兩個特征。
2、平等權。
平等權是指各個國家在國際法上地位平等的權利。由于國家是主權的,因而是平等的,而不問其大小強弱、社會制度和發展水平如何,各國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自衛權。
自衛權是指國家為了保衛自己的生存和獨立而具有的權利。廣義的自衛權(又稱“自保權”)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1)國家平時進行國防建設的權利即國防權。國家有權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進行國防建設,防備可能來自外國的侵略。
(2)國家在受到外國武力攻擊時,實施單獨的或集體的武裝自衛行動的權利,這是狹義的自衛權概念。
4、管轄權。
作為國家的一項基本權利,管轄權(又稱“國家管轄權”)是指國家對特定的人、物和事件進行管理和處置的權利。
二、根據權利與義務統一的原理,一國享有基本權利的同時,也負有尊重別國基本權利的義務。
國家承擔的基本義務有:不干涉他國內政、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真誠履行國際義務、尊重人權及基本自由,等等。
五、案例分析題(本大題共1小題,15分)
41.2008年7月18日,甲國軍艦“和平號”在乙國附近的公海上航行時,收到丙國船舶“科波菲爾號”發出的求救信號,稱在距離其12海里處遭遇懸掛乙國國旗的海盜船。“和平號”向該處加速駛去,遠遠的發現一艘懸掛乙國國旗的船舶“維斯號”疑似海盜船只。“和平號”拿捕“維斯號”后,發現其實際上是一艘在丁國登記的船舶,也未發現任何被掠奪或扣留的人或財物。
(1)“維斯號”懸掛乙國國旗是一種什么行為?為什么會有這種現象? 5-163
(2)“和平號”軍艦可否在公海上拿捕海盜船?為什么? 5-164
(3)由哪個國家對海盜船予以審判和懲罰? 5-164
(4)“和平號”在“維斯號”上未發現任何被扣留或掠奪的人或財物,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1)答:按照國際法,一艘船舶應只具有一國國籍并懸掛該國國旗。然而,有些國家為獲取大量船舶登記費,時賦予國籍的要求不嚴,允許外國人或外國公司的船舶懸掛其國旗在公海上航行。這樣就出現了船旗國與船舶所屬國不一致的現象。船舶懸掛此種旗幟稱為“方便旗”( flag of convenience),懸掛這種旗幟的船舶稱為“方便旗船”。方便旗船與船旗國沒有密切的聯系,船旗國難以實現真正的管轄。
(2)答:“和平號”軍艦可以在公海上拿捕海盜船。
原因:
任何國家的軍艦、軍用飛機或經授權的政府船舶或飛機,都可以在公海上拿捕海盜船或飛機,并由拿捕國予以審判和懲罰。如果拿捕無足夠的理由,拿捕國應承擔賠償責任。
(3)答:甲國對海盜船予以審判和懲罰。
任何國家的軍艦、軍用飛機或經授權的政府船舶或飛機,都可以在公海上拿捕海盜船或飛機,并由拿捕國予以審判和懲罰。
(4)答:“和平號”在“維斯號”上未發現任何被扣留或掠奪的人或財物,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011年7月全國自考《國際法:00247》試題和答案:預覽 免費下載(word文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