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淺析市場化背景下商業銀行服務收費問題
前言
如今,我國加入WTO已近十年,金融業在全球經濟高速融合浪潮中,市場化程度不斷深入。其中,作為金融業重要組成部分的商業銀行,地位尤其突出。但伴隨業務范圍擴大、產品種類創新,資費標準和項目也急劇攀升,激發民眾不滿情緒高漲,引起社會各界眾多質疑。根據2003 年實施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銀行的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兩種。政府指導價包括人民幣基本結算類業務以及銀監會、發改委根據個人、企事業的影響程度和競爭狀況確定的商業銀行服務項目。除此之外,商業銀行提供的其他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價格由商業銀行總行、外國銀行分行自行制定和調整。市場調節價開始成為商業銀行自主定價的誘因和“庇護傘”。
2010年8月,監管部門下發《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為制定正式文件鋪路。該征求意見稿規定銀行不得向“同行個人儲蓄賬戶的開立和撤銷”、“提供不超過1年的本行對賬單服務”等7項服務收費,將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由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修改為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三類。事隔一年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仍未出臺。2011年3月9日,銀監會、央行、發改委下發 《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免除部分服務收費的通知》(銀監發〔2011〕22號),要求自2011年7月1日起免除人民幣個人賬戶十一類三十四項服務收費項目。然而部分商業銀行有恃無恐、頂風行事,違規項目繼續收費,甚至將不在該范圍內的免費項目重新收費或羅列新收費項目,其癥結亟待深究。
一、我國商業銀行存在的服務收費問題
就社會各方爭議的焦點,歸納我國商業銀行服務收費存在如下問題:
(一) 作為壟斷者,單方面控制收費定價權
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10年報》公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底,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份額從機構類型看,資產規模較大的依次為: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和郵政儲蓄銀行,占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的份額分別為49.2%、15.6%、14.9%(見下圖1)。
圖1: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份額(按資產)(截至2010年)
以上數據顯示,目前商業銀行在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擁有70%左右份額,從銀行業整體衡量,商業銀行占據絕對主導地位。中國銀行業又是一個非常特殊的市場,“中建農工”等大型商業銀行均為國有控股,加之目前國內金融業發展尚不成熟,銀行業是金融市場主體。因此,銀行業乃至金融業,實則為國有控股壟斷市場。以經濟學角度定論,產品價格由市場機制決定,在競爭性市場上,買賣雙方處于均勢,賣方與買方經過充分的討價還價確定一個均衡價格;在壟斷性市場上,賣方處于強勢地位,價格由賣方單方面操縱,買方只能被動接受。
中國銀行業協會40家會員單位代表早在2005年就共同簽署了《中國銀行業自律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等文件,其中明確載明開展中間業務要加強同業之間的溝通,杜絕惡性競爭、壟斷市場等行為,不得以減免或承擔相關費用為條件進行不正當競爭;嚴格執行業務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標準要對外進行公示等。《公約》規定商業銀行收費需進行同業之間的溝通,不得擅自變更收費標準,這一規定明確要求進行價格協同。2006年中國銀行業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研究制定銀行卡及電子銀行業務、結算類業務和代理類中間業務等行業收費標準,分別由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牽頭。從2007年起,中國銀行業協會多次組織召開了由銀行相關人員參加的銀行業務收費標準課題研究座談會和收費聯席會議。中國銀行業協會的年度報告中還提到建立了服務收費聯席會議制度。商業銀行之間就服務收費問題召開研討會、座談會和聯席會議,在變動價格前就進行溝通協同,達成價格協議或者協同行為,行業協會還直接組織制定行業服務收費標準,限制排除行業競爭,利用行業組織優勢創造溝通及協同機制,為商業銀行達成價格壟斷協議提供便利條件,促成或促進了商業銀行之間價格壟斷行為的形成。2010年8月,多家商業銀行陸續提高跨行ATM取款手續費、賬單打印費,新增小額賬戶管理費等收費項目,甚至在收費漲價幅度上都基本一致。銀行業協會聲稱,“調整ATM機跨行取款收費標準合法合規,建議客戶根據自身情況選擇交易”。問題在于,就大型商業銀行所占有的市場資源來說,構成了事實上的壟斷,處于弱勢地位的客戶,只能接受“被收費”的事實。根據中國消費者協會點評的銀行業“霸王條款”,銀行業服務收費問題主要集中在單方制定或修改收費項目和標準,強迫消費者承擔費用。
(二)缺乏社會責任感,收費定價隨意自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等規定,商業銀行服務性質的收費應當征詢消費者的意見及建議并且告知消費者可能將要支付的費用情況,而消費者也具有選擇其服務的權利。但從消費者的反饋來看,消費者對銀行業服務收費的方式與標準存在質疑并對收費項目所對應的服務質量有諸多不滿。
存折掛失費、清點零鈔費、重置密碼費用、柜臺打印對賬單費、小額賬戶管理費、短信通知費等收費項目層出不窮,同城跨行手續費等服務費用漲價馬不停蹄,消費者怨聲載道,銀行業卻常常搬出“規定”搪塞,這些僅從自己行業角度出發的“內部規定”,往往對百姓利益熟視無睹。查閱幾大商業銀行網站會發現,相應的收費標準價目表并未公示在明顯位置,即使找到相應的價目表也并不全面,同樣的情況也出現在部分商業銀行柜臺網點。在市場經濟環境下,作為平等的市場交易主體,銀行與客戶之間形成各種“服務與收費”的關系應該是基于平等、公正、非強制的市場法則進行的。但現實中,無論是銀行的新增收費還是加價收費,幾乎都是單方面決定、強制消費者被動接受,既沒有在事前讓消費者充分知情并經過平等協商,事后也沒有任何討價還價的余地,客戶有時接受了這一定價也難以獲得滿意的服務。如不少銀行推出“失卡保障”,本是保護客戶自身利益的服務,但在真正失卡后,有些銀行會百般推脫責任,并未想如何解決問題而是要客戶負全責。此前,北京大學中國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呂隨啟曾研究介紹,在國外的信用卡持卡客戶幾乎無須擔心這類問題,首先銀行有很好的監測系統,一旦發現客戶賬面資金出現異常消費,就會及時通知客戶并進行資金凍結,待確認后才會進行操作,如果真正盜刷,銀行也會在第一時間著手處理。
2011年8月末,12家上市銀行公布了2011年的上半年業績,共實現凈利潤4244.47億元,其中手續費及傭金凈收入就有2057.43億元,幾乎占到了凈利潤的半壁江山。這不禁讓人們懷疑, 銀行是否正在把越來越多的商業風險與成本轉嫁到廣大普通消費者身上,摒棄社會責任。
(三)金融監管力度、震攝效果尚顯不足
據銀監會和銀行業協會2011年統計公布的數據顯示:中國銀行業服務項目共計1076項,其中226項免費,占比21%;收費項目850項,占比79%。與2003年銀行服務產品和項目比較,大型商業銀行2010年有償服務產品和項目662個,較2003年增加338項,七年來增長了104%;股份銀行2010年有償服務產品和項目354個,增長了55%。雖然近幾年來減少銀行收費項目的呼聲很高,但結果卻是不減反增,“越減越肥”。如此花樣繁多的收費項目,消費者的需求能否獲得切實的、有針對性的滿足難以保障,市場調節價之下,巧立名目的收費沒有受到有效控制,增設的收費項目是否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亦無精確考證。
《商業銀行法》(1995年第八屆全國人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03年第十屆全國人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修正)和《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均已公布實施,應社會各界愈演愈烈的“聲討”,2011年3月,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下發《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免除部分服務收費的通知》(銀監發[2011]22號),要求自2011年7月1日起免除人民幣個人賬戶十一類三十四項服務收費項目。2011年7月中下旬,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地方價格主管部門對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網點進行了暗訪和檢查。檢查發現,一些網點存在7月1日后違規繼續收取國家明令取消的人民幣個人賬戶密碼掛失費行為。主要包括:7月1日至5日,中國工商銀行吉林分行、內蒙古分行,中國銀行山西分行、寧夏分行,中國建設銀行重慶分行、河北分行、北京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內蒙古分行下屬部分營業網點,繼續收取人民幣個人賬戶密碼掛失費;中信銀行鄭州分行營業部及同城支行營業部等18個網點7月1日至14日期間,興業銀行呼和浩特分行下屬部分營業網點7月1日至12日期間,青海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下屬西寧等25家縣級聯社7月1日至14日期間,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7月1日至15日期間,繼續收取人民幣個人賬戶密碼掛失費。上述行為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此外,中信銀行總行、興業銀行總行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總行違反規定,擅自推遲取消人民幣個人賬戶密碼掛失費的時間,分別致使其銀行營業網點7月13日和7月9日后才取消人民幣個人賬戶密碼掛失費。8月中旬,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法對中信銀行總行、興業銀行總行分別作出罰款200萬元的行政處罰,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總行作出罰款180萬元的行政處罰。表面看這是銀行系統有史以來最重的處罰,實際上,對于銀行的資金實力而言顯然不會傷筋動骨。接受處罰時,三家總行在公眾面前擺起“文字游戲”,以“對政策的誤解”作答。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方面表示:《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免除部分服務收費的通知》中并未明確要求銀行免除密碼掛失手續費,郵儲銀行在7月6日前也未收到過關于免除密碼掛失手續費的相關通知。7月7日,銀監會、央行、發改委發布《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認真執行》的新聞公告,要求各商業銀行免除密碼掛失費,郵儲銀行于當天立即向各分支機構下發了《關于停止對客戶收取密碼掛失手續費的通知》。興業銀行方面表示:出現擅自推遲取消人民幣個人賬戶密碼掛失費的時間,是由于對政策理解有偏差,今后將加強與監管部門的主動溝通請示,提高政策的理解力,避免出現執行偏差。中信銀行在網站上對此事的解釋原文為“盡管密碼掛失手續費不在上述22號文(《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免除部分服務收費的通知》)范圍內,我行也已根據7月7日銀監會網站文章精神緊急停止收取。”
2010年8月,監管部門下發《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稿在服務價格制定和調整、信息披露、監督管理、內部管理、投訴和爭議處理等方面都做了更為詳盡的陳述,但至今不見下文,何時能出臺仍是一個未知數。
二、商業銀行違規收費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銀行商業化改革發展進程的歷史因素
縱觀我國銀行業發展史,商業銀行是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大勢之下,為建立開放、自由的金融體系,不斷完善中央銀行發揮領導、監管等各項職能作用進程中,逐步從人民銀行系統中剝離、細分而來。由于新中國成立初期特殊歷史國情,改革開放之前,我國僅有中國人民銀行統籌全部資金、存貸款、結算等銀行業職能,盡管人民銀行下設專業銀行,但他們并不獨立。而且商業銀行不可能也沒有條件與國家的建立同時出現。這就從根源上導致我國商業銀行形成的基礎難以扎實穩健,經驗積累十分薄弱,而且,其自主發展的思路,也是從1995年我國發布《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并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后全面放開。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程度進一步深入,我國經濟實力顯著提高,因此對金融機構的職能和功能要求與日俱增。更高的需求層次,應有更高質量的服務做支撐,但對于我國金融業以及商業銀行的發展基底而言,顯然是難以完全匹配的。通俗的說,我們的外部機遇漸漸優越,但自身的駕馭能力卻十分有限。這種狀態下的進步,必然使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過程隱匿弊病。如目前引起金融界乃至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的銀行業內部控制情況、風險管理制度等問題,其根本原因莫過于此。
這樣,便不難看出我國商業銀行服務收費問題得以凸顯的根源。即在尚未完備的理論與實踐框架之下,進行積極摸索過程中,商業銀行將其忽視社會責任、服務意識不足、職業素質欠缺等“軟件”瑕疵一一暴露,過分倚重發展壯大、汲取財富的經營目標,無法對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科學、合理、規范的評估,導致收費項目琳瑯滿目、花樣繁多,輕視消費者知情權,定價收費和設置服務條目隨意自主等問題頻發。同時,廣大普通消費者對新增內容應接不暇、難以消受,對商業銀行基于經營成本的合理收費與強勢斂財間的界限劃分不清。結合目前我國尚屬于發展中國家,近年來貧富兩級分化矛盾日異升溫,房價、物價上漲速度和幅度較大,通貨膨脹壓力等其他熱議話題頻頻被推至輿論的風頭浪尖,作為一種問題的表現形式,身處服務業以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為主的商業銀行,如此龐大的服務收費欄目體系,很容易刺激公眾的敏感細胞,問題隨之顯現。
(二) 我國金融機構體系結構影響
中國現行的金融機構體系是以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為核心,商業銀行為主體,政策性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外資金融機構并存和分工協作的體系。其中,國有控股商業銀行又是銀行業及金融業主導。
從2003年底國務院將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作為實施股份制改革試點,到2009年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用整整6年時間完成了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2010年7月15日和16日,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掛牌上市,完成了向公眾持股銀行的跨越。商業銀行在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居于舉足輕重的地位,維系著國民經濟命脈和經濟安全。股改上市后的各國有商業銀行雖然吸納了部分其他參股,但我國政府在各行持股比例中仍具有絕對控股權,即為國有控股股份制商業銀行。
國有控股方式是商業銀行在金融市場和經濟發展中所占地位必然要求的結果。我國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性質與其在行業中占有的市場份額相結合,自然形成了市場壟斷,即使各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間也存在競爭,仍可斷言具有寡頭壟斷性質,況且這些商業銀行最終領導權均在國家,那么中國銀行業就是一個國有壟斷市場。國家賦予了國有商業銀行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權利,在原本壟斷的市場環境下,市場經濟價格機制既無法發揮其作用,作為“弱者”的廣大消費者沒有決定價格的話語權,寡頭“競爭”過程中,消費者只能被動的選擇價格。當整個商業銀行群體都存在定價空間時,將出現消費者權益最小化,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從中獲得的實際利益與支出成本間的比例就會失衡,以至滅失公平。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作為國家和政府庇佑的壟斷主體,出現問題時,相關部門的監管方式和行權力度是否值得信任,能否帶來切實的改觀難以定論。
(三)現行金融監管制度下的銀行收費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建設大體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98年以前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實施金融監管。第二階段是1998年以后,證券業和保險業從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監管中分離出來,分別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形成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家分業監管格局。2003年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組建,接管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監管職能,由此我國正式確立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三會分工的金融監管制度。而三部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證券法》、《保險法》、《信托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票據法》及有關的金融規章、規范和慣例,共同組成了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制度體系。
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組織結構表明,除中央銀行負責宏觀調控外,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家監管機構自成系統,條塊分割,各司其職,都集中于相對行業的微觀規制層面,其中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包括商業銀行在內的整個銀行業。當前,我國約束監管方的法律還不完善,內部規章制度難以確保監管行為的合法性,各監管方對各自分管領域的監管行為只受監管方內部制度的約束,監管者自身監督機制薄弱,缺乏對自身權力的限制和外在監督。監管機構監管權力的壟斷性容易促成權力尋租行為,即在出現問題后,監管方普遍站在本行業的立場,維護本行業整體利益,這勢必助長各金融機構違規行為橫行,放任各商業銀行肆意增加服務收費條目。市場經濟條件下,理想的金融監管手段應是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統一,而我國主要采用的是行政手段,行政干預較多,造成在具體操作中隨意性大,約束力不強。其次,由于各種原因,對監管工作中發現的違規人員,還不能嚴格依法處理,監管工作中有法不依、有法難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時有發生,降低了金融監管的嚴肅性和中央銀行的監管權威。近幾年,我國雖然陸續頒布了一些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但規定比較原則,在金融監管實踐中難以具體操作,導致金融監管效果不佳,例如各商業銀行在執行通知規定時,易尋找 “誤解政策”的可乘之機。目前基層監管部門的監管方式主要是外部監管,即現場監管和事后監管,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缺乏超前預警效能,事前監管幾乎空白,導致類似商業銀行違規收費行為在涵蓋大型國有控股商業銀行在內的整個銀行業蔓延,直至形成較大社會負面輿論后才采取措施整治。金融機構行業自律是金融業自我管理、自我規范、自我約束的一種“民間管理方式”,它可以與“官方”金融監管機構一起來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與安全,是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提高服務價值的前提,而我國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在金融監管領域中還沒有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需要進一步發展和完善。
以上研究列示出的金融監管制度存在的各點問題,不僅對“我國銀行商業化改革發展歷史和金融機構體系結構是商業銀行服務收費問題產生根源”的觀點進行了合理推導,也進一步論證了部分商業銀行服務收費問題為何在受到監管部門的規范和處罰、社會輿論指責時,仍然屢禁不止,難以銷匿。
三、改進我國商業銀行服務收費問題的建議
通過對我國商業服務收費問題的一系列研究和論證得出,其實質應從產生的根源和宏觀背景去深究,因此,針對目前商業銀行服務收費存在問題提出如下改進建議:
(一) 優化金融機構多元化融資體系,打破壟斷局面
我國金融監管的目標,就是要依法維護金融市場公開、公平、有序競爭,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廣大存款人、投資者和被保險人的利益。我國銀行業的壟斷程度過高,國有控股商業銀行占有70%以上的市場份額,真正成熟的市場競爭首先需要健全穩定的競爭秩序,以建立健康的競爭平臺。因此,打破國有壟斷,就必須盡快改善金融機構市場布局,大力發展非國有銀行、非國有金融機構,優化多元化融資體系,引入競爭機制。各類金融機構主體方面,應堅固資本實力,加強風險管理能力,同時提升業務能力和服務質量,創新融資方式,靈活運用直接金融工具和間接金融工具,以拓寬融資渠道,使企業與消費者有更多選擇。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繼續深化金融系統以及國有商業銀行體制改革,鼓勵非國有銀行、非國有金融機構發展壯大,并給予更多政策扶持,搭建銀企多元化融資平臺,不斷提高市場運行的活力和效率,逐步弱化壟斷局面。
(二) 升華經營原則內涵,弱化隨意定價動機
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商業銀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為經營原則。……”其中,效益性是指:商業銀行作為經營貨幣資金,結算和創造信用的特殊企業,在業務活動的過程中,其最基本的、首要的動機和目標是獲取最大限度的利潤。商業銀行的一切經營活動,包括如何設立分支機構,開發何種新的金融產品,提高何種金融服務,建立什么樣的債券組合等均要服從這一目標。這一原則促使部分商業銀行將獲得收益原則凌駕于所有經營理念之上,從而降低道德標準和社會責任意識。因此有必要以法律形式將商業銀行的社會責任意識和貢獻精神內容融入基本經營原則中,形成效益與責任并重,為公眾帶來切實利益的經營理念和市場氛圍。作為服務主體,應重視客戶關系管理,合理運用CRM等系統與消費者建立良好的信息溝通渠道。作為消費者,需要積極學習法律法規,合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高對金融機構違規行為的辨別應對能力。同時,應提高銀行業協會等行業性組織的權威,賦予其行業協調、審查與制裁等職能,例如,可在行業內建立優質、劣質服務標準,實行積分控制等措施,將各商業銀行的服務標準、收費情況向公眾公示,綜合其在金融市場的貢獻和所發生的問題,通過行業內和行業外雙方的關注,以評分、積分的形式認定其在行業內所處的位置和角色,形成“榮譽競爭”的風氣,消費者更有意愿主動去選擇優質服務方,從而進一步弱化隨意定價,促使商業銀行積極提高服務水平。
(三) 從監管體系內、外兩部著手,及時完善金融監管機制
一方面,從體系內部防范系統性弊病,監管機構應建立對金融系統服務漏洞的早期識別、預警和處置機制。包括:建立服務隱患的識別、服務效果的評價和服務弊病預警體系,根據服務效果(級別)及時進行預警,研究改進措施;對社會影響較大的金融機構可建立服務漏洞判別及糾正的實施模型,為改進金融市場整體秩序設立標桿。通過以上方式,使金融服務處于有效的監控體系之下,從而限制包括商業銀行違法違規收費在內的大部分金融弊病的范圍和深度。另一方面,拓寬系統外部信息公開領域,接受社會公眾和媒體的監督,只有社會公眾的利益受到維護,合法權益被尊重,能獲取充分的服務內容、服務方式的信息,服務主體才可能得到社會公眾的普遍理解和認同。可借助新聞媒體及其他方式加強機構內部改進信息及服務項目內容的宣傳,提高公眾對金融機構的理性認知。還可通過設立舉報電話和聘請義務監督員等方式,讓公眾積極參與評價金融服務的質量,舉報違法違規行為,提出合理建議,加強金融機構的外部監督。其次,應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以使金融監管有法可依,通過廢除、修改、補充和制定等手段,及時對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等進行清理和重建。針對商業銀行的各類服務條款,甄別其內容實質,對不合理且較為拙劣的行為、違規違法較為嚴重的機構和情況,適當制定行政、刑事處罰條款,以震懾目無法紀的違規事件。
四、總結
對商業銀行違規收費問題的研究與探討,是我國金融體系不斷完善歷程中亟待解決的重要環節,映射商業銀行市場化發展前景,關乎金融機構能否在健康和諧的競爭氛圍中穩步前進。當前,中國市場經濟環境復雜多變、阻力頗多,雖然政府正著手修正、出臺政策制度對違規亂象加以規范,社會各界也能給予客觀、積極的輿論聲援和導向,但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的治理和市場經營環境的改觀,不僅需要政府、監管機構和銀行的努力,也消費者等多方面共同配合,才能更有效的杜絕商業銀行違法違規收費問題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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